1、公民凭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阅利用记载有关本人的证明性档案。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因工作需要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本人身份证;亲属因编志、继承、公证等需要,须持当事人身份证、本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的合法证明,其中死亡干部档案还须持原单位开具的介绍信,鉴定表、检举类等材料一般不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