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地对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形成制度,加强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成立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本部门的内设执法机构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合年度总结和年度考核进行,并听取有关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对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以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评议考核。
第七条 评议考核前,应提前将评议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被考核单位。评议考核时,应邀请与被考核单位有关的行政执法对象(单位和个人)参加,对考核单位打出综合评价分。评议考核后,应形成考核结果,书面告知考核单位或个人。
评议考核标准、结果等应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增强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第八条 评议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问卷调查、组织测评和综合评议等办法进行。
第九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见附件)逐项评分,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成绩突出、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评议考核中给予加分。
(一)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单位;
(二)在县级以上会议介绍工作经验;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行政执法理论文章的;
(四)在县级以上新闻报道中受到表扬的;
(五)档案工作考核或档案执法检查纳入县以上绩效考核等综合性工作检查、考核内容的。
第十一条 考核评议基本分为100分、加分10分,分成四个档次:第一档为优秀,90分以上;第二档为良好,80—89分;第三档为合格,60-79分;第四档为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评议考核为不合格。
(一)档案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档案违法导致管理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档案违法案件不查处不上报的;
(四)执法过错隐瞒不追究的;
(五)人大或政府对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对评议考核成绩达到优秀的单位应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存在突出问题又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中发现有越权、失职、失察、滥用职权、行政不当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档案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议考核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