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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2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档案服务机构活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区市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是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负责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第四条 申请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具备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数字化和档案管理软件研发等服务资格和能力;

(四)有3名以上取得档案业务培训证书或者有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馆员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申报表》(附表1);

(三)营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档案服务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服务机构公章);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受理备案登记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具备档案经营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是否具有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等。

第七条 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

获准备案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由福建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九条 档案服务机构发生名称、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档案服务机构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备案登记单位后,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重新核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原核发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作废。

第十条 档案服务机构应当每两年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复核。备案复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

(二)备案登记表(附表1);

(三)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四)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加盖服务机构公章)、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服务机构两年内开展服务业务的情况说明及业务台账。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向复核合格的档案服务机构换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其原因,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档案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自律,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确保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档案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披露或者公开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恶性竞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就下列事项加强对档案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档案服务机构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情况;

(二)档案服务机构执业人员配备及其业务培训、业务水平情况;

(三)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情况;

(四)档案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档案服务机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投诉,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可以注销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

(一)有重大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备案变更的;

(二)伪造、涂改《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的;

(三)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整改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备案复核的;

(五)主要从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从业的;

(六)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

(七)从事档案服务存在违法、违规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的;

(八)备案期内不开展服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档案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其取得的《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自然注销。

第十八条 非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